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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入境注意:五种情形行李不放行
2016-4-12

   


    海关总署网站日前发布2016年第14号公告,明确了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。该公告自6月1日起施行。

    根据公告,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海关暂不予放行: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;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,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;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,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,其尚未办理的;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、内容存疑,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、鉴定、验核的;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。

    根据公告,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属于易燃易爆、有毒或鲜活、易腐、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,以及有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情形的,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,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,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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