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要求 公安检测中心备案认证产品
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
1、在特殊情况下,经当地县(市)公安机关和安全应急管理处批准后,爆破器材可以临时堆放在露天场地,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(1)堆放场应选择安全地点,严加看管,昼夜有人巡逻警卫,周围100m范围内严禁烟火,场地不得堆放任何杂物。
(2)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,禁止直接放在地上,上部应覆盖帆布或搭建简易帐篷。
(3)严禁雷管和炸药混放。雷管和炸药堆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5m。
2、作业地点临时存放
(1)运到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,标以醒目的标志(白天挂红旗,晚上挂红灯)。
(2)起爆器材不得和炸药混放,堆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。大型爆破时,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炸药量。拆除爆破、地震勘探及油井爆破时,禁止将爆破器材散放在地上,雷管应放置在专用的防爆箱内并加双锁。
3、爆破作业现场警戒
(1)爆破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,进场排队、点名,确认到达现场人数,班组长明确工作任务,强调安全注意事项,及当班的安全重点,做好准备工作。
(2)爆破作业现场要设立明显警戒标志,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。
(3)由爆破队长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状况进行核实,发现与设计有差异时,及时请示调整并作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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